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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“3•28”系列非法经营案三案犯被判重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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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浙江文化信息网
作者: 曹 剑 2006-09-26 17:18:50 |
日前,宁波有关法院依法作出宣判,对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“3•28”系列非法经营案中的三名案犯林某某、张某某、张某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五年、五年和三年。这不仅直接彰显了法律的威严,也再次证明了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“将盗版分子送上法庭”的强大能力和决心。 据了解,案犯林某某,张某某、张某均为女性,虽然三人分别来自浙江瑞安市、四川南部县和安徽阜阳市,互相之间也未曾谋面,但该三人却都租住在宁波鄞州区石唇值溃⒔凶磐换疃欠ǔ霭嫖铩S捎诘叵戮衔危且惨欢忍油蚜朔傻募喽健2还嘈胁灰逯战员校衲�3月28日,三人同时被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查获,并于同日被依法移送鄞州当地公安机关审理。次日,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,后于4月30日同日被逮捕。同年7月,鄞州检察机关指控三名犯罪嫌疑人犯非法经营罪,先后向鄞州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。 经审理,鄞州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某(女)、张某某(女)为牟取利益,违反国家规定,批发经营非法出版物,严重危害、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庭审中,被告人能自愿认罪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有关法律规定,于日前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 认定被告人张某(女)违反国家规定,伙同他人(在逃)经营非法出版物,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因案件证据证实在被告人张某和他人合伙非法经营出版物过程中,被告人张某系协助他人销售非法出版物,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,是从犯。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。遂于日前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有关法律规定,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 2006年3月28日,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主动挖掘掌控的线索,与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采取了联合执法行动。执法人员先是在鄞州区石唇值懒杭衣范诓榛褚桓鑫シㄒ粝衽训悖背∽セ穹缸锵右扇肆帜衬常榻筛骼辔シㄒ粝窆馀�10778盒(张)、录音带1650盒;接着又在梁家路西弄口查获另一个违法音像批销窝点,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,查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9881盒;最后在鄞州区石唇值捞廖鞔艴⑺致凡榛褚桓龇欠ㄊ楸ǹ训悖背∽セ穹缸锵右扇苏拍常榻筛骼喾欠ㄍ际�13030册、期刊3584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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